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3條 法規: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內政部,規劃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以下簡稱小型園區)。前項小型園區指土地面積規模一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且位於鄉村聚落及其周圍土地或既有聚落區域,供從事低污染之地方特色產業或低污染之中小企業使用之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