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理小型園區規劃案,得邀請內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成立審查小組。小型園區規劃案經審查認有推動可行性者,由原提案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規劃構想書辦理規劃、設置、開發及管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規劃、設置、開發或管理時,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