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小型園區之實際需要,提供下列輔導措施:一、規劃、設置或開發之諮詢及技術指導。二、廠商引介及輔導招商事宜。三、輔導引進節能減碳及綠建築措施。四、輔導運用政府資源,改善小型園區周邊公共設施配置。五、申請各項許可之諮詢。六、其他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