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7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每年應達十小時以上。已登錄之評價機構,其所屬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亦應符合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