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4條 申請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一、申請評價人員之登錄:申請人近二年內,應完成無形資產評價案件達五案以上,且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二、申請評價機構之登錄;申請機構近二年內,應完成無形資產評價案件達十案以上,且所屬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