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21條 法規: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創新實驗之辦理、廢止及報告 第21條 申請人於經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應將創新實驗報告,函報主管機關。前項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創新實驗歷程及結果。二、風險發生及事故通報紀錄。三、人為介入無人載具控制權次數及原因紀錄。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之結果,得召開評估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