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四章 創新實驗之辦理、廢止及報告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核准決定送達日之次日起,開始辦理創新實驗,並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測試起始日期。
申請人於經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應將創新實驗報告,函報主管機關。
前項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歷程及結果。
二、風險發生及事故通報紀錄。
三、人為介入無人載具控制權次數及原因紀錄。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之結果,得召開評估會議。
前項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歷程及結果。
二、風險發生及事故通報紀錄。
三、人為介入無人載具控制權次數及原因紀錄。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之結果,得召開評估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