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一、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
二、未依主管機關核准決定辦理。
三、有不利於交通服務、公共運輸或造成環境災害之情事。
四、有危害參與實驗者或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人身或財產安全之虞。
五、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
申請人書面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
但有前項情形情節重大或已無法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創新實驗之核准。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應將廢止核准日期及原因揭露於機關網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