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應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每月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無人載具之控制權次數及原因,以作為主管機關評估創新實驗安全性之參考。申請人應蒐集及留存創新實驗期間之紀錄資料,並應自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後留存至少三年。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安全或公共利益之必要,得命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