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10條 法規: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0條 創業投資事業有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對其輔導協助,並通知其股東、投資人或委託投資人。創業投資事業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自律規範情節重大者,該事業負責人、代表人或主要經理人於違反自律規範之年度起五年內,所籌設或管理之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出具推薦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