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成立管理機構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時,應依公開程序辦理之。前項公民營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第一項程序,視委託性質,準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申請及審核程序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