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公開程序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一、委託經營管理範圍及期間。二、委託經營管理條件。三、申請之資格及程序。四、委託期限屆滿時,得優先委託經營管理之條件或其他限制。五、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