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辦理前條業務時,其委託業務範圍、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機關協商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