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5條 法規: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六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第25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核定改善計畫完成建築使用者,得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