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1條 法規: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第31條 經核准之用地變更規劃案,嗣後如經查明申請人係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之使用,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