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無前條應予駁回之情形,且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園區更新活化、改善生活品質或價值提升等發展需求,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核准其變更。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變更時,應命申請人先行繳交回饋金,並得視申請案之實際狀況,要求申請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設置隔離綠帶、停車空間或為建築退縮。
二、履行其他負擔。
前項繳交回饋金之數額,由審查小組就各種用地變更規劃回饋金收取比率對照表(如附表),依申請案實際情形定之。
但經審查小組認定用地變更符合政策目標或該用地前次辦理變更已繳納回饋金或申請人自行興闢之公共設施及用地願捐獻主管機關所有者,得按實際計算之金額酌減回饋金數額。
第二項第一款設置之隔離綠帶、停車空間或建築退縮空地,申請人應自行管理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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