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5條 法規: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第15條 申請人應詳細計算用地變更後未來區內居住人口及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四分之一,規劃汽車及機車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