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4條 法規: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第14條 申請人應取得公用事業機構與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變更規劃後供水、供電及處理污水排放之證明文件,始得提出申請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