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9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 第一節 出售 第9條 申請人申請換承購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承購後,售價增減部分,應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但主管機關已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者,不得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