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6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 第一節 出售 第6條 申請人應依公布事項規定提出承購之申請;申請人所提申請承購文件不足或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承購資格或條件者,主管機關應退回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