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2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 第三節 出租 第22條 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期滿有繼續租用之必要者,得優先承租,並應於租賃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