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法規: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7條 國營事業應就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國營事業辦理前項事務所需費用,應由其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