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提撥定額或一定比率分配予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國營事業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於扣除相關費用及前項獎勵後,其結餘應繳交國庫。第一項獎勵之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應訂定機制或規範,並報各該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