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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研發成果經評估後認定為不具有運用價值,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為執行前項評估,應建立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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