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研發成果之歸屬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該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宜,適用本辦法:一、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該國營事業者。二、國營事業合作、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該國營事業者。三、國營事業合作、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公立單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