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4條 國營事業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應以書面訂定契約,約定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歸屬、管理及運用。國營事業依前項規定訂定契約時,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綜合考量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等因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