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4條 法規: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三條之處理結果,通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