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2條 法規: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2條 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有展延原核定改善期間者,應一併提出申請:一、減少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二、增加或減少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三、適用法規修正。前項各款審查,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