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公司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應於設立登記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一、公司設立登記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營運計畫。三、股東名冊。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申請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核定結果函復該公司,並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