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3條 法規: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3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核准之投資計畫執行進度;如發現申請人資格有未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投資計畫執行有未符合第六條規定之情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含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認定)、投資計畫核准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