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96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九章 特殊狀況及電度表裝置 › 第三節 發電電源併聯 第996條 發電電源與經常電源併聯運轉者,其電壓、波形、頻率應能相容。有同步發電機併聯運轉時,應具備可維持同步之必要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