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91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九章 特殊狀況及電度表裝置 › 第三節 發電電源併聯 第991條 一個以上發電電源系統與源自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經常電源併聯運轉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前項規定應由合格人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