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03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九章 特殊狀況及電度表裝置 › 第三節 發電電源併聯 第1003條 併聯系統之單相發電電源連接至三相電力系統者,應限制連接點之不平衡電壓在百分之三以下。併聯系統之三相發電電源在電壓欠相或不平衡時,應自動斷電。但併聯系統之設計不致產生較大之不平衡電壓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