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可免遭受外力損傷外,該系統設備應裝設於車輛通行區域上方四‧六米以上。
二、霓虹燈除可攜式外,位於行人可輕易觸及處,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不得使鄰近之可燃性物質遭受超過攝氏九十度之高溫。
高強度放電管燈或燈座與可燃性物質間應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
四、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設備裝設於潮濕場所者,除為液密型設備外,應為耐候型設備,並設有排水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