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79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十七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第679條
除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外,於使用軟片或電子式攝影機,可隔離外在噪音及自然光,供娛樂事業製作電視、電影或商業廣告使用之攝影棚或製片廠,及處理寬度超過二十二毫米軟片或膠卷之曝光、顯影、印製、剪接、編輯、倒帶、修復或儲存之影片交換所、工廠、實驗室或建築物之一部分內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十七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第6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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