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設固定式條燈、舞台邊框側燈、懸吊式線盒及引接線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條燈與舞台邊框側燈應依前條規定配線,並應加以固定及支撐,及保護燈泡不受機械性損壞,或與舞台布景、易燃材質意外碰觸之防護措施。
二、懸吊式線盒及引接線槽應有固定及支撐,並應為舞台、攝影棚、製片廠用之配電裝置。
三、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一)僅得用於需要導線可撓情形,並有支撐,且適合所裝設環境,安培容量符合表三六八規定。
(二)適合所裝設環境,且未與內含發熱元件設備直接接觸之多芯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承載之最大負載電流不得大於表六六五規定過電流裝置之最大額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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