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舞台回路負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腳燈、固定式條燈及舞台邊框側燈之分路額定應為二十安培以下。
二、額定大於二十安培回路,僅供電給重責務型燈座之電路,其電路得適用第二章第二節重責務型燈座供電回路之規定。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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