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類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加熱之設備或器具應為適用於第三類場所者。
二、設備或器具以電動機驅動者,該電動機應符合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
三、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應符合第五百二十條規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25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四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 第二款 第三類場所之設備
第525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四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 第二款 第三類場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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