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20條第三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按鈕、電驛及類似裝置,應裝設於塵密型封閉箱體內。
- 第521條第三類場所之變壓器、阻抗線圈及電阻器若作為電動機、發電機及用電器具之控制設備或組合成為控制設備者,應裝設於塵密型封閉箱體…
- 第522條第三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之電動機、發電機及其他旋轉電機機器,應為全密閉無通風型、全密閉管道通風型或全密閉風扇冷卻型。…
- 第523條第三類場所之通風管用於連接電動機、發電機、其他旋轉電機機器或用電器具封閉箱體者,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風管應符合第…
- 第524條第三類場所之照明燈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固定式照明燈具:(一)燈具之燈泡及燈座應有外殼,且該外殼應使纖維或飛絮進入之…
- 第525條第三類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力加熱之設備或器具應為適用於第三類場所者。二、設備或器具以電動機驅動…
- 第526條第三類場所採用可撓軟線配線者,該軟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為適用於第三類場所者。二、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
- 第527條第三類場所之插座及附接插頭應為接地型,且應使纖維或飛絮累積或進入之數量極小化,並應能防止火花、火苗或燃燒中微粒逸出。經設…
- 第528條第三類場所之信號、警報、遙控及現場擴音對講系統,應符合本節有關於配線方法、開關、變壓器、電阻、電動機、照明燈具及相關組件…
- 第529條於第三類場所可燃性纖維或累積之飛絮上方,裝設供材料搬運之移動式電動起重機與吊車、紡織用移動式吸塵器及類似設備,依下列規定…
- 第530條第三類場所之蓄電池充電設備應裝設於以不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襯裡之個別房間,且該房間應能防止達引燃量之纖維或飛絮進入,並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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