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
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適用於第三類場所之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之技術加以保護。
但符合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7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四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 第一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第517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四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 第一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第517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