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無螺紋金屬導線管、PVC管、塵密型導線槽。
(二)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
(三)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單一層敷設於梯型、通風底板型或通風槽型電纜架,且電纜之間隔為最大電纜直徑以上。
二、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塵密型可撓連接頭。
(二)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三)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四)互鎖型金屬被覆電纜,有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及搭配適用之塵密型終端配件。
(五)符合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採用適用於第三類場所之可撓軟線。
三、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應依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線盒及管配件應為塵密型。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6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四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 第一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第5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