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設於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當連續滿載運轉時,其表面溫度不得過高,以防止堆積其上之纖維或飛絮過度乾燥或逐漸碳化而自燃。
不會過載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電動機或電力變壓器等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4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四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 第一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第5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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