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64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之五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第318-64條 保養、維修及停放使用易燃性液體或氣體等燃料之汽車、公車、卡車及牽引機等車輛之場所,其電氣配線依本節規定辦理。本節所稱供車輛大修之廠房指供車輛引擎翻修、噴漆、烤漆、車體修理、需要卸除汽車油箱修理或其他可能導致洩漏易燃性液體或氣體之作業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