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1條一般用電場所或臨時用電場所之固定式與可攜式照明燈具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第142條照明燈具、燈座、燈泡及燈管不得露出帶電部分。但陶瓷型燈座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者,不在此限。
- 第143條衣櫥內之照明燈具應僅能採用具有完全密封型光源之LED照明燈具,或吸頂式或嵌入式之螢光燈具。吊燈或燈座不得裝設於衣櫥內。
- 第144條裝設於可燃物附近之照明燈具應有防護裝置,使可燃物遭受之溫度不超過攝氏九十度。
- 第145條展示窗內之照明燈具不得裝用外部配線之型式。
- 第146條照明燈具裝設於可燃物上方者,應採用無開關型之燈座。但每個燈具設有個別開關,且其燈座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或裝有防…
- 第148條照明燈具之配線應採用適用於所裝設環境條件、電流、電壓及溫度之絕緣導線。
- 第149條燈具線及分接導線僅得連接至其供電之分路,不得作為分路之導線使用。前項分接導線之容許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八規定,運轉溫度不得…
- 第150條照明燈具電源導線之裝設及絕緣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導線應加以固定,並使其絕緣不致遭受割傷或磨損。二、導線通過金屬物體時…
- 第151條移動式單具展示櫃得採用可撓軟線連接至永久性裝設之插座。六具以下之組合展示櫃間,得以可撓軟線及可分離之閉鎖型連接器互連,並…
- 第152條以可撓軟線連接之燈座及照明燈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燈座:(一)金屬燈座入口應裝設絕緣護套。(二)燈座入口之線孔大小應…
- 第153條幹線及分路距離安定器、LED驅動元件、電源供應器或變壓器在七十五毫米以內者,其導線絕緣溫度額定不得小於攝氏九十度。但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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