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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2條

負載電流之決定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電動機(特殊用途電動機除外)負載電流應以名牌上之額定電流(全載電流),但一般用電動機可以國家標準值為準。
二、電梯、空調設備、冷凍機等特殊用途電動機之負載電流,除按該機器名牌所示額定電流外,可考慮其特性及使用方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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