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4條 法規: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附件所列之行業。前項附件所列行業,如經經濟部依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輔導,並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者,視為低污染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