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應加會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辦理審查,並造冊列管。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必要時,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其申請。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