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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清登記回饋金。
申請人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登記,並核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造冊列管,同時副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都市計畫、地政、農業及建築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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