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2條 法規: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物品,其範圍如下:一、氧化性固體。二、易燃固體。三、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四、易燃液體。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六、氧化性液體。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