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港埠經營 第24條 公民營事業於接獲船舶入港許可後,應安排船席,提供該船舶停靠,並提供下列作業服務:一、港勤作業服務:提供曳船、帶解纜車船、給水、加油、垃圾清理及其他相關服務。二、棧埠作業服務:提供裝卸、搬運、倉儲及其他相關服務。公民營事業應擬訂前項港勤及棧埠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實施;棧埠作業時間,由公民營事業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公民營事業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